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余政道
葉家勇 毛凡甫 楊士弘 黃俊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000元(計算式:840,000元+882,000元+378,000元+1,134,000元+630,000元=3,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