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鎮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鎮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鎮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5
6號、100年度易字第50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0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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