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上訴人 梁詠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千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