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巫宥宏 即 巫明晉 即 巫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