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甲○○即超群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4,767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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