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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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4
8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乙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6月22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96年6月22日期滿,有同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10048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5832號處分書等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冒LV皮包│1個││├──┼──────────┼───┼────────┤│2│仿冒LV吊飾│2個│含舉證仿品1個│├──┼──────────┼───┼────────┤│3│仿冒GUCCI皮包│1個││├──┼──────────┼───┼────────┤│4│仿冒GUCCI飾品│1個││├──┼──────────┼───┼────────┤│5│仿冒PRADA鑰匙圈│1個││├──┼──────────┼───┼────────┤│6│仿冒LV計算機│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