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七五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