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戊○○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