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上私接電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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