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丑○○被告庚○○
甲○丁○○午○○辰○○○訴訟代理人寅○○被告卯○○訴訟代理人巳○○被告乙○○
子○○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未○○
己○○○癸○○被告壬○○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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