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二二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一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交裁三字第駕裁二二─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裁決書係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送達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之九住處,並由其大樓管理員(住於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代為收受該裁決書,異議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初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始向聲明異議,有異議狀存卷可按,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