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行使兩造所爭房屋之處分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行使兩造所爭房屋之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正確表明前述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