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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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號
原告 胡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勝科技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