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0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經查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6年10月11日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號核准自96年12月1日起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合併,華僑銀行為消滅公司,花旗銀行為存續公司,原華僑銀行及花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聲請人依據前開公司法規定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於94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存續期間自94年8月10日起至134年8月9日止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94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
期限自94年8月26日至114年8月26日止,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自第24期止,按原告撥款日之指數房貸利率加計0.39%機動計付,並自第25期起,改按原告指數房貸利率加0.89%機動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併按原訂利率10%、逾6個月部分併按原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料相對人就前揭借款自97年2月15日起逾期未繳本息,依
約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計1,803,992元,及各按上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個人抵押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97年8月13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之翌日起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仍未陳述意見以供本院斟酌,是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後,並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元。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1,535.00│1000分之6│├──┼───┼────┼───┼────┼─────┼──┼────────┼───────┤│2│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209.00│1000分之6│├──┼───┼────┼───┼────┼─────┼──┼────────┼───────┤│3│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763.00│1000分之6│├──┼───┼────┼───┼────┼─────┼──┼────────┼───────┤│4│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68.00│1分之5│├──┼───┼────┼───┼────┼─────┼──┼────────┼───────┤│5│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119.00│1000分之6│├──┼───┼────┼───┼────┼─────┼──┼────────┼───────┤│6│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181.00│1000分之6│├──┼───┼────┼───┼────┼─────┼──┼────────┼───────┤│7│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39.00│1000分之6│├──┼───┼────┼───┼────┼─────┼──┼────────┼───────┤│8│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38.00│1000分之6│├──┼───┼────┼───┼────┼─────┼──┼────────┼───────┤│9│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3.00│1000分之6│├──┼───┼────┼───┼────┼─────┼──┼────────┼───────┤│10│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5.00│1000分之6│├──┼───┼────┼───┼────┼─────┼──┼────────┼───────┤│11│臺北縣│新店市○○○段│二城小段│0000-0000│建│116.00│1000分之6│└──┴───┴────┴───┴────┴─────┴──┴────────┴───────┘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06264-│臺北新店市安│臺北縣新店市│住家用│5層鋼筋│第3層│67.09│陽台:│全部│││000│坑段二城小段│安康路3段355││混凝土造│││面積17.35│││││0000-0000地│巷20號3樓││││││││││號、│││││││││││0000-0000地│││││││││││號、│││││││││││0000-0000地│││││││││││號、│││││││││││0000-0000地│││││││││││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