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譚淑文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0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郭惠玲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