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游國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亦卓
方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亦卓、方│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二點│││227890│迺中│7月01日起│7月20日止│四二四│││5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21日起│9月30日止│三三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0月01日起││三三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亦卓、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890│迺中│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
(一)緣債務人方亦卓於民國99年12月1日邀同債務人方迺中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整,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借款期限為30年,自99年12月1日起至129年12月1日止,於借用後前二年為本金限期按月繳息,嗣後分336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二)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依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項之日起,利率改依原適用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息。又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僅繳付本息至105年6月30日止,尚結欠本金2,278,9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依前開放款借據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攤還權利,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一般保證人」方迺中,對本債務應負「一般保證人」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小額貸款查詢單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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