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黎綵依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魏秉樟 複代理人 龍無垢 被告 李德銍
李德昭 孫香蘭 (即 李德錚 之繼承人)李怡(即李德錚之繼承人)李怜(即李德錚之繼承人)兼上三人 李淳瑋 (即李德錚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博男 (即 李麗苗 之繼承人) 李乙如 (即李麗苗之繼承人) 李乙氣 (即李麗苗之繼承人) 李麗芳 李遠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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