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43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確定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9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謹敘述於后:㈠本件告訴人潘蕭泉妹所提出之錄音光碟,被告甲○○於原審97年1月14日準備狀否認其證據能力,且質疑錄音有中斷之情事,又疑似被告甲○○之聲音部分,音量甚小,無法確認係被告甲○○之聲音,故要求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惟原審對此重要之證據漏未審查,足以影響判決,顯有違誤。㈡原確定判決引用一審法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記載,而認定被告確實於告訴人以肉身攔阻之際,猶加所騎乘機車之油門,撞及告訴人至其跌倒並壓傷告訴人之左足背,然告訴人自承對被告甲○○錄音達十餘次,而告訴人所提出上開之錄音光碟,是否即為案發當日所錄即有疑義,且告訴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卻僅有「右膝挫傷3×2公分、左膝浮腫3×3公分、左足背浮腫」,其他部位竟毫髮無傷,且告訴人亦未求救,僅輕描淡寫「你撞撞看」,實有違常理。又告訴人稱被告第二次衝撞,有撞到狗,然證人 曹麗華 及 郭清連 僅聽到狗吠聲,並無聽到狗的哀嚎聲,故告訴人所述不實。另告訴人供稱其先生當時在現場,且證人曹麗華亦供稱告訴人之先生與被告甲○○發生爭吵,惟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竟無告訴人先生之聲音,且依常理,告訴人之先生看見告訴人與被告爭吵,且被告衝撞其2次,告訴人之先生豈有不挺身而出,任由被告欺凌之理?可見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破綻百出,顯非案發當時所錄製,而係剪接併湊,毫無證據能力,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且未依被告甲○○之聲請調查證據進行鑑定,顯有影響於原確定判決。㈢一審於96年10月12日傳訊證人曹麗華,證人曹麗華具結證稱:「我人在旁邊,我看他們發生的事情,我聽到很大的吵聲,我就下去,我看到他們在吵架,我聽到潘小姐他們跑過去擋在機車前面,雙手抓著機車,叫被告說你不要走,我已經報警,等一下警察就來了,潘小姐就走到旁邊去了,陳小姐騎機車就走了,後來沒有多久,我看到兩個警察來了,就這樣。」、「(我沒有看到被告騎車衝撞告訴人,告訴人倒在地上,也沒聽到被告在罵告訴人,沒看到被告去拿鑰匙去刮告訴人的車子,我看到潘小姐和她先生,和被告吵的很大聲。我是提起頭來直接看,我有看到他們兩人,他們兩人在那裡罵得很大聲,我不知道罵什麼,他們兩人距離差不多有1、2尺寬,告訴人擋在機車前面,要被告不要走。是潘小姐走到旁邊去,被告才將機車騎走。潘小姐是自己走出去,被告喊了一聲很大聲,潘小姐就走到旁邊去了。中間潘小姐沒有跌倒。」、「(中間時間約幾分鐘?從你看到被告將機車騎走?)約5、6分鐘。」、「這5、6分鐘只有吵架,這中間我沒有離開工作的騎樓那裡,我看到他們吵完了,陳小姐騎車離開了,我才去工作。」、「潘小姐的聲音比較大。」、「當天除了狗在叫之外,狗沒有被打。」、「陳小姐離開約5、6分鐘之後警察才來。」、「潘小姐報警的,我聽她說叫陳小姐不要走,她已經報警。」、「他們兩人中我和潘小姐比較熟。」等語,查,證人曹麗華與告訴人較為熟識,與被告甲○○不熟識,故其陳述應屬可信,其證稱被告甲○○並未騎機車故意衝撞告訴人,且證人曹麗華證稱告訴人之先生亦在現場與被告甲○○發生爭吵,惟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光碟之內容並無告訴人先生之聲音,且證人曹麗華供稱當天僅聽到狗叫聲,並未聽見狗慘叫聲,與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同,又依證人曹麗華之供述被告甲○○與告訴人及其先生3人距離相近,何以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光碟之內容告訴人之音量很大,而被告甲○○之音量很小,顯與案發當日情形不同,故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光碟顯非案發當日之錄音內容,至屬明確。原確定判決對上情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均未詳查,亦未鑑定錄音光碟之真偽,竟僅以告訴人虛偽不實之陳述,而遽以認定被告有罪,顯有違誤。㈣另證人郭清連亦於一審96年10月12日到庭具結證稱:「(你可以出你看到的情形否?)我看到她圍住你,不讓妳過去。」、「(妳有看到告訴人被我車子撞到,她人跌倒否?)我沒有看到。」、「(妳有聽到我在罵告訴人說:我你祖母、不要臉,你是在發瘋等語否?)我沒有聽到。」、「(妳有看到我在劃告訴人的車子否?)沒有。」「(妳距離他們吵架的地方多遠?)斜對面,過了一條大路」、「(妳看到時他們兩人在那裡?)在騎樓那裡。」、「(妳有聽到吵架的內容否?)吵架的內容不知道。」、「(他們兩人吵架時,有無用手比畫車子否?)只有摩托車而已,是被告騎的。」、「我沒有看到車子。停在一旁也沒有汽車,翠亨北路大路旁邊都沒有停車」、「只是站在那裡吵而已」、「對方擋住不讓被告出去,告訴人圍住被告,告訴人起先圍在被告機車前面,後來圍住的那個人手放下之後被告機車加油就出去了。」、「是告訴人的狗。狗是大隻的,在地上走。狗看到他們在大聲吵架,狗就在叫了。」、「(被告陳小姐騎車要走之前,狗還有無在吠?)走之前狗還在吠,只有聽到在吠而已。」、「(當天妳可以看到告訴人、被告他們兩人的情況否?)看得到」、「(被告後來騎機車走了,之後有無看到告訴人走路會一拐一拐否?)‧‧我沒有看到。」查,證人郭清連則與被告、告訴人均不熟識,並無偏坦被告甲○○之情事,惟案發當天證人在場親自見聞,並未聽聞被告毀損告訴人之汽車板金烤漆,亦未聽聞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我你祖母」、「不要臉」、「你在發瘋」,更未看見被告騎乘機車衝撞告訴人,告訴人片面指摘被告騎機車衝撞告訴人2次,並拖行之,惟錄音光碟中竟然未有告訴人呼救或哀嚎之聲音,僅有狗叫聲,故告訴人片面所述毫不足取,又告訴人自承曾經錄過十餘次雙方爭吵之過程,故本件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是否即為案發當天完整之錄音內容,顯有可議,惟原確定判決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均未予採信,又對上開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未予詳查,亦未鑑定錄音光碟之真偽,徒以告訴人前後矛盾虛偽不實之證詞及遭移花接木無證據能力之錄音光碟,以及未現場親眼目睹之警員 賴瑞麟 之傳聞證據,遽以認定被告有罪,而不足維持。㈤再按所謂公然侮辱,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眨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即使人難堪為目的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又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刑法第3ll條第1款著有明文。本件縱認定被告甲○○有說我你祖母、不要臉、你是在發瘋等語,亦係因告訴人之挑釁被告甲○○有辱罵告訴人,被告甲○○為自衛自辯,保護自己之利益,而脫口說出,觀乎檢察署勘驗筆錄記載「告訴人:每天出來都一直譙!在那譙什麼?被告:我你祖母,你說有的沒有的。「告訴人:有譙,就是有譙,聽的一清二楚。被告:不要臉!說那些有的沒有的」、「告訴人:欠你的喔。被告:你在發瘋,我不要跟你發瘋、被告:我不要跟你在這邊發瘋,我沒有那麼瘋,我要去買東西。」,由此可知,雙方爭吵時,被告甲○○為自衛自辯,保護自己之利益,脫口而出,原確定判決未斟酌雙方爭執內容之前因後果,遽以斷章取義,謂被告甲○○即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與犯行,顯不足維持。㈥本件判決唯一之認定依據除告訴人之指述及告訴人所自行提出之錄音光碟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證明被告有何犯罪之事實,惟告訴人所自行提出之錄音光碟破綻百出,疑點重重,被告否認其證據能力,並要求送請鑑定,惟確定判決未予查證,顯有判決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亦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違法。㈦查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傷害等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不實之筆錄及錄音光碟為其主要依據。查告訴人因房屋增建問題而與被告素有嫌隙,為達報復之目的,不擇手段,除誣指被告毀損、傷害外,並進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意圖已甚明。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事實,該項基礎事實證據之調查攸關被告應否負罪責之依據,自屬與本案待證事實確有重要關係,且於客觀上有其調查之必要性,倘若未予調查,顯於判決有所影響,法理臻明知,確定判決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於判決有影響之違背法令,為此依法提起再審。
二、本院原確定判決已就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並無剪接情形,以及被告、檢察官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同意該錄音光碟有證據能力,雖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案原確定判決之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但原確定判決就此均已詳為敘明;另證人曹麗華、郭清連即原確定判決所謂之證人A、B之證詞,為何不得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亦已加以詳細敘明,何況證人曹麗華、郭清連均證稱未聽到被告罵告訴人說:我你祖母、不要臉,你是在發瘋等語,亦與被告供述有矛盾,被告自承與告訴人爭吵,而脫口說出:「我你祖母,你說有的沒有的。」、「不要臉!說那些有的沒有的」、「你在發瘋,我不要跟你發瘋,我不要跟你在這邊發瘋,我沒有那麼瘋。」等語,可見證人曹麗華、郭清連之證詞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故原確定判決已就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理由均已加以審酌,並無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
三、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1或第
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