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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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經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經漩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經漩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復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以避免違背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其中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卷內調查表可稽,是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3日為警│103年3月3日為警│103年5月28日│││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870號│870號│1460號││├───┼─────────┼─────────┼─────────┤││判決│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12月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決││870號│870號│1460號││├───┼─────────┼─────────┼─────────┤││確定│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4年1月5日│││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8日至│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460號│1460號││├───┼─────────┼─────────┤││判決│103年12月9日│103年12月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460號│1460號││├───┼─────────┼─────────┤││確定│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日期│││├───┴───┼─────────┴─────────┤││編號4、5經桃園地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