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42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孟濤偉
被告 莊富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已提出照會被告是否有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錄音檔案(本院已命原告應將上開檔案乙份寄送被告核對),是就上開事實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7日內再補正提出借款人 莊昀蓁 申請分期付款時所提出之連帶保證人身分證、住址、電話號碼及任職地點等等全部資料(照會檔案中有據以詢問之資料,請均提出)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並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