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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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3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許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

本金

利率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96,4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9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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