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黃駿業 上訴人 黃文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上訴人 黃林秀
黃啟聰 黃麗仙 黃啟彰 黃麗芬 黃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被上訴人黃𡍼閅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林秀、黃啟聰、黃啟彰、黃麗仙、黃麗芬、黃啟賢為被上訴人黃𡍼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黃𡍼閅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參,其於103年度簡上字第93號拆屋還地事件並無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
二、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茲上訴人經本院函請其向戶籍機關查明黃𡍼閅之全體繼承人,已提出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黃林秀、黃啟聰、黃啟彰、黃麗仙、黃麗芬、黃啟賢承受被上訴人黃𡍼閅之訴訟,於法有據,上開繼承人等六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