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5號債權人 莊福春 債務人 陳宏義 債務人 陳界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宏義、陳界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更正或正確之債務人為陳宏義或松鈺有限公司(陳宏義為其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二、債務人陳宏義、陳界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