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請人 邱于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偉銘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偉銘簽發之本票14紙,內載總金額新臺幣135,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14紙,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