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95號上訴人賀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賀鈞美 因101年度家訴字第295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98,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