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50號原告 孫業崢 被告全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27,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臺幣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小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