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58號聲請人 游茂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清冊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柒佰參拾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