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聲請人 陳惠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9﹞│1│1000││├──┼───────────┼──────────┼───┼────┼───┤│0002│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3│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2﹞│1│1000││├──┼───────────┼──────────┼───┼────┼───┤│0004│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4﹞│1│1000││├──┼───────────┼──────────┼───┼────┼───┤│0005│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6﹞│1│1000││├──┼───────────┼──────────┼───┼────┼───┤│0006│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8﹞│1│1000││├──┼───────────┼──────────┼───┼────┼───┤│0007│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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