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榮賓指定辯護人彭瑞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榮賓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榮賓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5月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於107月6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而本件檢察官、被告均得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良以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復審酌被告前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審酌前情,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且被告所犯殺人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國家公益、被告之基本權利及目的與手段之比例原則,認本案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具保、責付等手段替代。從而,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