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請人 王創衍 兼代理人 王創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賢安 律師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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