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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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5號上訴人 李汪治
李羚嘉 魏志忠 李瑋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金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3,5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29,500元×返還土地面積73平方公尺),前經本院裁定無訛,以此計算,上訴人應繳裁判費為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