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劭軍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45號、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劭軍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蔡劭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處分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雖以:家中尚有妻兒需要伊扶養,因伊在押,目前家庭經濟均靠親友資助,如能具保停止羈押,伊會按時到警察局報到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以:本案尚未傳訊之2位證人均在監執行,應無串證之虞,如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請酌定相當之保證金,並命被告向派出所報到等語,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目前就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予否認,惟其上開犯行,業據證人葉齡謚、 黃誼臻 於警詢及偵訊分別證述明確,並有被告與黃誼臻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經定罪,可預期將來會面對相當長期之監禁,且被告在偵查中係經檢察官通緝始到案,考量人性趨吉避凶之情形,被告極有可能因此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以逃避刑責,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是本院斟酌本案審理之進度及調查證據之需要,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前開羈押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