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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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謝東霖 被告 王福闓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7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此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分別賠償30萬元、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公然侮辱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原告就被告所涉傷害請求賠償部分,則經刑事判決無罪,故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顏維助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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