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67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于涵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88,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9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27,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8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5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50,150元2.新臺幣7,75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3677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于涵│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50150││六年六月十六││收取800元,逾│││元││日起││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陳于涵│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7750元││六年六月二十││收取800元,逾│││││六日起││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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