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張懷文 代理人 黃聖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游意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1│花蓮縣壽豐鄉農│合作金庫花│104年11月10日│1,000,000元│QY0000000│13-8│││會│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