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西布發拉斯
林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向上之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
林政雄 律師被告 王孝仁
滿達貨運行即 游昀蓁 林建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孝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西布發拉斯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