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耀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耀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嚴耀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6日│108年4月20日│106年6月23日至106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34號│第14467號│第1404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2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1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639號││實├───┼─────────────┼─────────────┼─────────────┤│審│判決日│108年4月29日│108年7月22日│109年6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2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1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639號││決├───┼─────────────┼─────────────┼─────────────┤││確定日│108年5月27日│108年8月26日│109年7月21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465號(已執畢)│第14944號(已執畢)│第11195號(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