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鉑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房地之第一類謄本。
二、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等)、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請說明聲請人支出油資費之往返地點,及現有無交通工具?並請提出其行照。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證明單或薪資收入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七、請提出清晰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已提出之通知書過於模糊)。
八、因聲請人戶籍地與承租地點均在桃園市平鎮區,請說明何以有另外租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