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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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沅渝 即 林元渝 即 林月隨 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前夫是否仍有給付贍養費,如有,請出具切結書說明近6個月內平均每月贍養費數額為何?
三、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聲請人如聲請更生程序,則非採一次清償方式償還債務,請提出每月固定還款方案(即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