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5號抗告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抗告人 劉靜怡 抗告人 黃亞萍 相對人 陳汝煌 相對人 包建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抗告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張慧婷 、 劉芸華 、包建萍及抗告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將公司)分別於民國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日、107年8月2日、107年8月2日、107年8月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宏將公司向相對人陳汝煌、包建萍所負債務,設定擔保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17年7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均依法登記在案。又抗告人宏將公司於107年7月24日向相對人等人借款1億200萬元,部分清償後,尚積欠3000萬元(債權額比例:相對人陳汝煌12分之3、相對人包建萍12分之2),抗告人宏將公司有簽發面額金額為3000萬元之本票1紙(發票日為107年7月24日、到期日未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嗣抗告人宏將公司以買賣之原因,將本件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張慧婷等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上開不動產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宏將公司與相對人、訴外人 楊啟豐 、 羅子淇 等人於107年7月24日簽立借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由楊啟豐代表與抗告人宏將公司簽立,於該協議書第7條約定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相對人、訴外人楊啟豐、羅子淇等人於107年7月24日共同出借1億元予抗告人宏將公司。抗告人宏將公司依約給付利息,迄108年6月21日已返還7000萬元(不含利息),惟雙方事後發生糾葛,相對人始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又兩造既有合意管轄法院,相對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另相對人僅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提出本票影本及其他文件,並未附系爭協議書,除未負舉證之責外,亦違背誠信原則等語,及提出系爭協議書影本1份為證,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7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所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均為坐落花蓮之不動產,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管轄權。至於抗告人辯稱兩造有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云云,縱認屬實,亦非屬非訟事件法所規定法院可取得拍賣抵押物事件管轄權之方式,故其此部所辯,並無理由。
四、再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時,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債權之存在,法院亦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固辯稱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未提出系爭協議書云云,然相對人於本件業已提出本票影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0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5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10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7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5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2件、戶籍謄本5件等資料,依形式審查之結果,堪認相對人就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已為釋明,縱相對人未提出系爭協議書予法院,亦不影響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准否之判斷,是抗告人上開抗辯,亦無理由。
五、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經核均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陳裕涵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添民附表一:
┌──┬─────────────────────┬─┬─┬──────────┬─────┬────┤││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48.50│全部│張慧婷│││││││4│白│白│││││(全部)│││││││││││││││├──┼───┼────┼───┼───┼────┼─┼─┼──┼──┼────┼─────┼────┤│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48.50│全部│劉芸華│││││││5│白│白│││││(全部)│││││││││││││││├──┼───┼────┼───┼───┼────┼─┼─┼──┼──┼────┼─────┼────┤│003│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60.88│全部│包建萍│││││││7│白│白│││││(全部)│││││││││││││││├──┼───┼────┼───┼───┼────┼─┼─┼──┼──┼────┼─────┼────┤│004│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60.88│全部│黃亞萍│││││││8│白│白│││││(全部)│││││││││││││││├──┼───┼────┼───┼───┼────┼─┼─┼──┼──┼────┼─────┼────┤│005│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428.21│142821分之│黃亞萍│││││││0│白│白││││5177│(000000││││││││││││││分之5177││││││││││││││)│├──┼───┼────┼───┼───┼────┼─┼─┼──┼──┼────┼─────┼────┤│006│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67.50│6753分之24│黃亞萍│││││││1│白│白││││5│(6753分││││││││││││││之245)│├──┼───┼────┼───┼───┼────┼─┼─┼──┼──┼────┼─────┼────┤│007│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60.77│6075分之│黃亞萍│││││││9│白│白││││220│(6075分││││││││││││││之220)│├──┼───┼────┼───┼───┼────┼─┼─┼──┼──┼────┼─────┼────┤│008│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8.94│全部│劉靜怡│││││││0│白│白│││││(全部)│││││││││││││││├──┼───┼────┼───┼───┼────┼─┼─┼──┼──┼────┼─────┼────┤│009│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30.21│全部│劉靜怡│││││││0│白│白│││││(全部)│││││││││││││││├──┼───┼────┼───┼───┼────┼─┼─┼──┼──┼────┼─────┼────┤│010│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8.75│全部│劉靜怡│││││││0│白│白│││││(全部)│││││││││││││││└──┴───┴────┴───┴───┴────┴─┴─┴──┴──┴────┴─────┴────┘附表二:
┌──┬───┬─────┬────┬────┬───────┬───┬────────────┬───┬───┤│││││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067-│花蓮縣花蓮│慈雲段│住家用、│一層110.43│310.09│陽台│3.73│平方公尺│全部│張慧婷│││000│市○○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75.80││││││(全部)││││段828之11│4地號│土造、4│三層76.02││││││││││號││層│四層47.84│││││││├──┼───┼─────┼────┼────┼───────┼───┼───┼───┼────┼───┼───┤│002│00068-│花蓮縣花蓮│慈雲段│住家用、│一層110.43│310.09│陽台│3.73│平方公尺│全部│劉芸華│││000│市○○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75.80││││││(全部)││││段828之5號│5地號│土造、4│三層76.02││││││││││││層│四層47.84│││││││├──┼───┼─────┼────┼────┼───────┼───┼───┼───┼────┼───┼───┤│003│00080-│花蓮縣花蓮│慈雲段│住家用、│一層110.88│294.12│陽台│19.94│平方公尺│全部│包建萍│││000│市○○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67.65││││││(全部)││││段828之30│7地號│土造、4│三層67.75││││││││││號││層│四層47.84│││││││├──┼───┼─────┼────┼────┼───────┼───┼───┼───┼────┼───┼───┤│004│00083-│花蓮縣花蓮│慈雲段│住家用、│一層110.88│294.12│陽台│19.94│平方公尺│全部│黃亞萍│││000│市○○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67.65││││││(全部)││││段828之22│8地號│土造、4│三層67.75││││││││││號││層│四層47.84│││││││├──┼───┼─────┼────┼────┼───────┼───┼───┼───┼────┼───┼───┤│005│00092-│花蓮縣花蓮│慈雲段│住家用、│一層34.48│68.96│││平方公尺│6897分│黃亞萍│││000│市○○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34.48│││││之255│(6987││││段828號│9地號│土造、2│││││││分之25││││││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