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906號聲請人 楊惠如 相對人 成芊樺 相對人 宜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芊樺、宜雪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成芊樺、宜雪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