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2號聲請人 江隨雲 相對人 江美朱
林聖雄林橋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如附表編號3、9、15之本票所載到期日分別為民國88年2月30日、89年2月30日、90年2月30日,均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分別以該月之末日即88年2月28日、89年2月29日、90年2月28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87年2月23日│40,000元│87年10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04││├──┼───────┼─────────┼───────┼──────────┼────────┼──┤│002│87年2月23日│40,000元│87年12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05││├──┼───────┼─────────┼───────┼──────────┼────────┼──┤│003│87年2月23日│40,000元│88年2月28日│90年12月31日│CH578206││├──┼───────┼─────────┼───────┼──────────┼────────┼──┤│004│87年2月23日│40,000元│88年4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07││├──┼───────┼─────────┼───────┼──────────┼────────┼──┤│005│87年2月23日│40,000元│88年6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08││├──┼───────┼─────────┼───────┼──────────┼────────┼──┤│006│87年2月23日│40,000元│88年8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09││├──┼───────┼─────────┼───────┼──────────┼────────┼──┤│007│87年2月23日│40,000元│88年10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0││├──┼───────┼─────────┼───────┼──────────┼────────┼──┤│008│87年2月23日│40,000元│88年12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1││├──┼───────┼─────────┼───────┼──────────┼────────┼──┤│009│87年2月23日│40,000元│89年2月29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2││├──┼───────┼─────────┼───────┼──────────┼────────┼──┤│010│87年2月23日│40,000元│89年4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4││├──┼───────┼─────────┼───────┼──────────┼────────┼──┤│011│87年2月23日│40,000元│89年6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5││├──┼───────┼─────────┼───────┼──────────┼────────┼──┤│012│87年2月23日│40,000元│89年8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6││├──┼───────┼─────────┼───────┼──────────┼────────┼──┤│013│87年2月23日│40,000元│89年10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7││├──┼───────┼─────────┼───────┼──────────┼────────┼──┤│014│87年2月23日│40,000元│89年12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8││├──┼───────┼─────────┼───────┼──────────┼────────┼──┤│015│87年2月23日│40,000元│90年2月28日│90年12月31日│CH578219││├──┼───────┼─────────┼───────┼──────────┼────────┼──┤│016│87年2月23日│40,000元│90年4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20││├──┼───────┼─────────┼───────┼──────────┼────────┼──┤│017│87年2月23日│40,000元│90年6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21││├──┼───────┼─────────┼───────┼──────────┼────────┼──┤│018│87年2月23日│20,000元│90年12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43││├──┼───────┼─────────┼───────┼──────────┼────────┼──┤│019│未記載│40,000元│90年8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24│駁回│├──┼───────┼─────────┼───────┼──────────┼────────┼──┤│020│未記載│40,000元│90年10月30日│90年12月31日│CH578225│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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