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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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8號原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國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104年1月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31500元/㎡×156㎡=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3075元,尚應補繳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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