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振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振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振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酒後駕車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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