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4號聲請人 劉鍾雲嬌 聲請人 劉羣峯 上列聲請人劉鍾雲嬌、劉羣峯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查報 劉秀英 、 花淑芳 及 陳萬成 之年籍資料、送達地址。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