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俞祐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俞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俞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1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1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