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常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常佩玉 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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