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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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48號原告 謝榮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桑貴蘇建興汪中華 及凃O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郭桑貴、蘇建興之住所或居所及被告四(凃OO)之姓名,應為補正,並提出渠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宜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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