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訴人洪 秉坤 暨秉坤婦幼醫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945,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9,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