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昭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74號、第7842號、第7843號、第8709號、第8728號、第8729號、第8825號、第8826號、第882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靜慧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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